2007年時,《Stanford Social Innovation Review》有一篇由Roger L. Martin和Sally Osberg所撰寫的文章〈Social Entrepreneurship: The Case for Definition〉,對什麼是社會企業創業家提出了相關的定義和說明。文中提到了企業創業家需要以下的三項要件:

第一,界定一個穩定的不公平狀況,導致某些人群因自身缺乏商業利益或是政治權力而無法為自己爭取利益,因之被排斥、邊緣化或是受苦;

第二,界定在此一不公平狀況中存在著機會,發展一個能增益社會價值的提案,帶來靈感、創意、直接的行動,勇氣和堅毅,挑戰這個穩定的支配狀態;

第三,創建一個新的、穩定的平衡狀態以解放被禁錮的潛力,或是減輕目標對象的苦難,透過想像和新的平衡的穩定生態系統使得目標對象群體甚至是整個社會能有更好的未來。

本於這個定義,光原社會企業已具足了相關的要素。例如,曙光計劃的發展,從一開始就是本於原住民部落發展的困境,開始尋找經濟上可行的解決方案,希望能夠建立一個產業協助大部份的部落朋友,並藉此建立部落生活圈。不但能夠創造社會價值,有助於生態環境,同時也能夠產生經濟效益。

不過誠如文中所述,從負面的觀點,創業家其實是一種事後的稱呼(On the negative side, entrepreneurship is an ex post term, because entrepreneurial activities require a passage of time before their true impact is evident.),因此,除非我們真正對社會或是我們的夥伴帶來正面的效益,不然說自己的創業家,也許還太早了一點呢!

附帶一提,曾有人質疑我們是否具有創業家精神,依照此文的觀點,社會企業創業家精神和企業創業家精神有所不同,是以社會使命為優先,著重創造社對價值而非利潤,可以是營利或是不營利。所以我們的確是具有社會企業創業家精神的,至於別人是用什麼樣的觀點,就不得而知了。

Social Entrepreneurship: The Case for Definition, Roger L. Martin & Sally Osberg,
Stanford Social Innovation Review — www.ssireview.org
Published on April 06,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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