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個巨大的問題,自從我學習一人一故事劇場以來一直困擾著我。
曾有一段時間,我刻意對其視而不見,或是採取放任的態度,但另一些時間裡,我卻選擇另一種不同的觀點,將之視為不必要的限制。
這個問題說穿了也沒有什麼大不了,那就是公開演出時說故事人所分享的故事,是否可以在不同的地方討論。而且,重要的並不是演員的觀點,而是觀眾的觀點。
在公開演出觀眾進入劇場時,觀眾和演員之間有一種隱形契約,那就是說故事人分享的故事,演員將會重現在劇場中。除此之外,似乎沒有其他特別的約束。換句話說,說故事人只同意演員演出他的故事,而沒有同意其他的詮釋或是運用方式,在此同時,所有的觀眾卻也沒有接受或是承諾不能談論別人的故事這樣的限制。
明顯地,這不同於在工作坊中為了建立相互的信任以及安全的氛圍所提出的隱私、保密或安全性的要求。直到目前為止,我們參與的公開(對廣泛大眾)演出,也不曾聽到主持人向觀眾提出「把故事留在劇場裡」的要求,而且就算是要求了,恐怕也不具有任何實質的約束力。
當某甲告訴我,某一天他去觀賞了一場一人一故事劇場,他聽到同時看到了某乙的故事,他覺得如此如此、這般這般,這樣的談論是否違反了倫理或是隱私呢?
在很多情況下,決定的標準可能因人因事因演出狀況而異。例如,工作坊中執行保密原則,那麼工作坊結束的演出如果邀請外人參與,是否以同樣的標準論之?對於某個特定團體連續的演出服務,是否也要要求保密原則?在台灣聚會的匯演,有邀請社區居民參加,同時也沒有要求保密原則,那麼是否就可以不理會這些規範?
無論個別觀眾的想法如何,我們必需讓所有的說故事人知道,他是在(如果是)公開的場合中分享他的故事,有被評論和散播的可能性。對於演員,我個人則建議採用較高的道德倫理標準,如果真有必要討論或是提及某個故事或是某場演出,可以採用比較適當的方式,例如採取匿名原則、不針對某一個案或是只使用協助溝通的必要內容,有些故事則應留在當時而不帶出劇場。
另外,如果我們基於其他的原因(如研究或是報導),需要把故事透過其他的形式書寫或是紀錄,則涉及於不同的社會道德甚至是法律規範,這包括一般性的倫理道德和善風良俗、隱私權、寫作倫理、學術倫理、媒體報導倫理等等。其內容可能包括完整引述、標明出處、說故事人同意、平衡報導或是使用避諱用語等等。
由於一人一故事劇場的公開演出既非諮商亦非治療,因此公開演出可能並不適用諮商的倫理規範,但是在以諮商專業為背景的團體中(如你說我演劇團),依然會特別重視這些原則--這或許屬於團體風格的一部份。
最終,人和人之間的談論,將回到屬於人際關係所在的社會倫理規範中,某些行為縱使不觸犯法律,也無礙於倫理道德規範,但人們依然會以此評價每一個人。身為一人一故事劇場的工作者,有必要遵循基本的倫理要求,甚至是比一般人更高的要求,才能回應說故事人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