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死刑的存廢都是打辯論的好題目(註),然而也有人因為死刑如果冤獄則無從彌補,因此認為廢死有不敗論點,我個人則不這麼認為。這個議題因為王前法務部長的表態而再一次被媒體搬上檯面,同時也讓人們聽到了各式各樣的聲音。
記得那天看完新聞中被害者家屬描述加害人的犯行之後,當天晚上我媽媽就做了噩夢。早上起來,還和我一直說廢除死刑真的很可怕。囧。
認識我很久的人都知道,我個人從大學時期就傾向廢除死刑,不過其原因並非是死刑不人道,而是死刑解決不了被害人的苦。在成為佛弟子之前,我個人贊成以更強烈的手段對付重大罪犯,尤其是嚴重傷害他人的人,應該由政府代表給予最強烈的懲罰,而且不能讓他死。舉例而言,縱火燒死人的人,應該也要受到同樣的痛苦,而且讓他活著,讓樣才能「平復」人們的痛。
如果一個人惡意地殺了另一個人,對於被殺者而言,社會未對他善盡保護的責任,某種程度上對他已然不公。此時如果還要給殺人者一個人道的對待,對被殺者而言,就更加不公平了--加害者曾給予被害者人道的對待嗎?我們的確永遠沒有辦法平復被殺者所受到的傷害,我們平凡老百姓所能做的,也只是在生命等價的概念上,思考一命還一命的交換邏輯。以直報怨,可也。
死者何辜?
這個念頭在我成為佛弟子之後,開始有不一樣的思考方式。在佛法的觀點裡,自業自受。一個人因為造業而應受極大之業果,與其給予許許多多的折磨,死刑或許還是比較人道的選擇。
在現今的時代潮流裡,要判處死刑,法官大體上都會再三斟酌。當某個人惡意地侵犯甚至剝奪了他人的生命權,而法官以法律判處犯人也應交付出其生命權,對我來說,是符合人權的觀點。重點根本不在是被害人家屬原不原諒當事人,或是有無威嚇作用上,對被害人而言,什麼才是我們和我們所構成的政府所能踐履的公允?
在某個觀點上,並不是我們處決了犯人,而是犯人的犯行處決了他自己。
死亡無可彌補,對任何人都是一樣的,所以我們也無法忽略被害人被無情地剝奪了自己的生命及其可能擁有的幸福人生。
然而,什麼樣的罪連結什麼樣的罰,是可以討論的事情。死刑存廢問題,其本質並不能單就死刑本身有沒有效用或是人不人道來討論,而應回到社會情境中去思考。什麼樣的罪應該付出生命權,什麼樣的罪不致於付出生命權,如果有一個刑罰能夠取代死刑且為大家所接受,那會是什麼?這或許才是我們要討論的課題,而不是因為怕國際笑話我們,就得朝某個方向前進。
脫離了情境本身去討論死刑是否應該存在或是不存在,總覺得只是紙上談兵罷了。所以,在此打住吧。
(註)一般來說,辯題是「我國普通刑法應廢除死刑」,這中間存在著某些奧妙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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